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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4-30
  • 发布日期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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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95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05-10 15:45 来源: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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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宗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零售药品价格监督的建议》(第1295号)收悉,我局认真组织研究建议内容,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方面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督促零售药店经营者进行明码标价,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以显著方式标示药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2020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药店张贴《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4000余份,同时要求药品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

二、关于“如实提供药品消费清单”方面

在日常市场巡查和检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求药品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严格落实消费清单制度,在消费清单上准确打印销售的药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总金额等内容。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强化药品经营行为巡查检查力度,对零售药店和诊所未主动提供购药消费清单的进行行政约谈,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2020年以来,全市共行政约谈零售药店860家,并与经营者签订《维护市场药品价格稳定协议书》860份。从目前市场监管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零售药店和诊所能够主动提供消费清单,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加强诚信经营引导教育”方面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每年利用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药品安全宣传周等,在零售药品经营者中开展“禁止价格欺诈,倡导诚信经营”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加强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向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积极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法制氛围。2023年以来,向广大药品经营者发放《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药品价格稳定的提醒告诫函》5000余份,提醒告诫药品经营者要维护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秩序。

四、关于“强化常用药品价格公示”方面

一是动态公布常用药品价格。为进一步增强药品价格信息透明度,方便广大群众“价比三家”,我局将根据药品价格监测情况,在官方网站动态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有效推动药品控价、合理定价,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针对个别诊所配药或熬制中药制剂未明码标价等现状,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真正做到明码标价,确保消费者购药消费清晰透明。

五、关于“对零售药店开展药品价格监测”方面

一是持续抓好动态监测。认真落实药品价格日监测、日报告制度,对主城区及周边乡镇药店开展检查,及时监测药品价格、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药品价格异常波动,迅速调查分析原因,提高监管工作敏锐度,保障药品价格稳定。二是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在日常市场巡查和检查过程中,督促零售药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药品价格持续稳定。

六、关于“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方面

一是发挥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广泛收集药品价格违法线索,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涉嫌违法的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约谈,教育广大药品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二是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并录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利用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药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三是加强部门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联合惩戒,持续整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推行川渝两地交叉监督检查,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药品市场监管新格局。

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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