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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5-08
  • 发布日期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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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8 15:28 来源: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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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有关购药单位: 

为满足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购药需求,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

二、报告流程

(一)首次购买时,购药单位应提交《广安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两份)(见附件)、单位主体证明(如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复印件、授权购买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再次购买时,仅须提交《广安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式两份)。如购药单位信息或被授权人发生变化,再次购买时应提交更新后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均应加盖公章。   

(二)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材料后将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盖章确认,盖章后的特殊购药需求报告一份返还购药单位,一份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购药单位。相关材料可快递至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208号521室,联系电话:0826-23941880826-2351180

三、注意事项

(一)购药单位应对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严格按照报告内容购买和使用药品。

(二)特殊购药需求报告自盖章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三)特殊购药需求报告程序自通知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有新的要求,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购药单位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 

附件:广安市特殊购药需求报告.doc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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