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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10-10
  • 发布日期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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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5-10-10 09:24 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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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

答:所称结算费用预付,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定预付标准,提前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的方式,所支付资金称为预付金。预付金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2.问:为什么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

答:《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推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通过规范医保基金预付流程,预付部分医保基金的方式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压力,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性,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3.问:符合哪些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预付金?

答:1)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债务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3)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4)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连续12个月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5)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在用药械,且连续12个月无因拖欠采购货款、违规开展线下采购等行为被医保部门通报的情形。

6)统筹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度本地结算支付总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其险种可参与本地预付。上年度异地结算支付总额达到65万元及以上的,其险种可参与异地就医预付,且总额不超过省异地结算中心给广安市下达的额度。

4.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现哪些情形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答:(1)被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2)分立或合并;

3)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4)有财产被保全;

5)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6)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7)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8)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9)国家、省规定或者医保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5.问:《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有效期多久?

答:《细则》从20251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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