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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3-12-11
  • 发布日期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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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政策咨询问答

发布日期:2023-12-11 16:36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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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名称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广自然资规发〔20237号)

二、政策问答

问:临时用地的选址要求?

答: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一般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问: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

答: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

问:临时用地复垦期限?

答: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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