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部署,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2023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533号)相关要求,现将《广安市2023年度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广安市2023年度市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清单》。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等省级定价权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事项,已由省级公开,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本市范围内实施的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事项,不得超过规定范围。未按规定实施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授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各地同步建立当地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政策透明度。
附件:1.广安市2023年度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广安市2023年度市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附件1
广安市2023年度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收费文件依据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
交通服务收费 | 1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是 | 否 | 否 | 广安发改〔2016〕85号、广安发改〔2021〕160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公安交警支队 |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 | 广安城区街道占道停车收费:3元/车次,单次停车不足30分钟免费;每日免费时段为每天21:00(含21时)至次日8:00(含8时),每天收费时段为早上8:00至21:00时 | 广安 城区 |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是 | 否 | 否 | 广安发改〔2017〕104号 广安发改〔2020〕421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公安交警支队 |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 | 9座以下小型车辆临时停放:2小时内3元/车次起价(环溪一路地下停车场1小时内2元/车次起价,超过1小时后按1元/小时累计加收,24小时(含)内累计收费不超过12元/车次),超过两小时后按1元/小时累计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但24小时(含)内累计收费不超过12元/车次。超过24小时的新增时间,按上述计费方式和规定标准累计收取。 | 广安南站地下停车场、广安客运枢纽站、环溪一路地下车库、市民广场地下停车场 | |||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 2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是 | 否 | 否 | 广市物费〔2006〕55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城管执法局 |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 | 按用水量城市居民0.40元/立方米,非居民0.55元/立方米 | 广安 城区 |
| 3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是 | 否 | 否 | 广安发改〔2011〕658号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医疗废物处置经营单位 | 有编制床位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1.91元/床日,门诊按0.1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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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项目为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事项。
2、水、电、气价格等政府定价事项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2
广安市2023年度市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管 部门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机构] | 备注 |
1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生态环境 | 川发改价格﹝2011﹞1176号,广安发改﹝2011﹞658号 | 企业和个人 | 详见文件 |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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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2023年,广安市无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2.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分类标准执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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