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稳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统一全市职工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结算方式和标准。
二是新增生育前在我市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政策。
三是调整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结算标准。无等级及一级医疗机构剖宫产限额结算标准由3000元调整至3300元,顺产以及引产术(停经7月以上)限额结算标准由1500元调整至1800元;三级医疗机构剖宫产限额结算标准由5000元调整至5500元,难产限额结算标准由3800元调整至4500元,顺产以及引产术(停经7月以上)限额结算标准由3000元调整至3200元;取环费用由150元调整至180元。
四是结合我市医保经办工作实际情况,分别明确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不予支付情形。
五是《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