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现将《广安市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广安市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安市无堂食外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无堂食外卖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且不提供堂食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及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含自建网站)。
第二章 平台管理责任
第一节 商户准入与资质审核
第四条 书面审查申请入驻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 建立有效的实地核验机制,确保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核实其是否为不提供堂食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建立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名册,每月报送至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六条 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处,清晰、真实的公示无堂食外卖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可随时查看。
第七条 建立无堂食外卖经营者证照定期复审机制,确保其持续有效。
第八条 严格审核无堂食外卖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上的“经营项目”,确保其实际经营的品类(如热食、冷食、生食、自制饮品等)与许可范围完全匹配,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核验并确保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在平台注册的联系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节 信息管理
第十条 平台应在网络主页面标注标记“无堂食”“明厨亮灶”商户。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商户在平台展示的菜品图片、描述、价格、分量等信息真实、准确,杜绝虚假宣传;如使用预制菜加工食物的,倡导在显著位置公示预制菜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
第十一条 平台应积极推动入驻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公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实时视频监控信息,提供技术对接支持,在平台页面设置专门入口,应对监控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监控信息。督促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展示后厨环境关键区域(如操作区、洗消区)的实时或历史照片。
第三节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平台应建立菜单定期监测机制,可通过关键词过滤、人工审核、用户举报响应等方式,定期监控无堂食外卖经营者线上菜单;平台需建立敏感词库,自动屏蔽高风险菜品,菜单及宣传页面禁止出现“野生”“河鲜”“野味”“大河鱼”等用语。
第十三条 鼓励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控无堂食外卖经营者接单情况,对订单量超过日均3倍或单小时订单量超过设备最大承载量50%时,平台应启动预警机制,必要时采取限流等措施,防范其因超能力接待引发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 平台应定期(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入驻平台无堂食外卖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线下抽查,可联合相关社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共同开展,并保存抽查记录备查。
第四节 配送要求
第十五条 配送箱(包)应能防雨、防尘,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平台应优化配送路线算法,合理预估配送时间,特别是对温度有严格要求的食品。
第十六条 配送的食品应有包装,或者盛装在密闭容器中。食品包装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不应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第十八条 应使用外卖包装封签,便于消费者识别配送过程外卖包装是否开启。封签落款等标识性内容应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鼓励使用环保可降解材料。鼓励在食安封签上印制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记载餐饮外卖食品的提供者、品种、数量、配送时间以及配送人员等信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加工过程可视化。
第十九条 配送中的信息标注要求:外卖配送食品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第二十条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一条 平台应定期抽查自配送商户的配送情况。
第五节 数据记录与追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妥善保存商户资质信息、审核记录、培训记录、投诉举报处理记录等,保存期限符合法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制定明确的投诉举报响应和处理流程,确保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反馈用户。对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依据平台规则采取置休、限流、下架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订单信息追溯系统,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快速定位涉事商户、餐品、配送员及相应时间节点。
第三章 经营者主体责任
第一节 主体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须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按照许可或备案的经营项目和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例如,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不得加工制作冷荤菜等冷食类食品。
第二十六条 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店铺页面显著位置,清晰、准确、完整地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相关信息(公示信息需真实有效),方便消费者查阅。公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第二十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储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配送、清洗消毒、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二节 场所与设施设备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与经营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地面无积水、无死角,墙壁、天花板无污渍、无破损、无霉变。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异味和潮湿。
第二十九条 合理划分食品处理区、清洁工具存放区等功能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区、清洗消毒区、分餐打包区和外卖取餐区,各区域之间应有效分隔且有明显区分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条 设施设备
1.配备食品原料清洗设施设备:根据食品原料类型分池清洗,不得混用。根据实际需要分设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禽蛋类清洗水池等,且有明显区分标识。如使用半成品(中央厨房配送)或预制菜等相关情况的,可根据实际减少相关设备。
2.配备消毒设施设备:配备足量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或消毒柜、保洁柜等。
3.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冻柜、冷藏柜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应能正确显示内部温度。
4.配备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空气流通;在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5.配备“三防”设施:安装有效的防蚊虫、防鼠、防尘设施,如纱窗、门帘、风幕机、灭蝇灯(推荐粘捕式灭蝇灯)、挡鼠板(在门口设置,高度不低于60CM)等,防止有害生物进入食品处理区。
6.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及时清理,不得溢出。严禁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7.包装设备及材料:应配备外卖包装的环保餐饮具、餐饮标签制作打印等设施设备。
第三节 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所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如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二条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勤洗手,不留长指甲、不佩戴首饰、不涂指甲油等,操作前应进行手部消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节 食品采购与储存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安全评价,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供应商,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文件、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2要求对入库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进行外观和温度查验。网购食品及食品原材料的,在货物送达后及时验收;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下单前了解供应的冷链保障措施,明确要求使用冷链物流配送。拒绝接收无有效合格证明文件、文件不全或不一致,运输温度不符合要求(特别是冷链产品),包装破损、污染、严重变形,产品感官异常(腐败、变质、异味、异物等),标签信息缺失、模糊或与订单/索证不符,生产日期/批号不符、过期或临期,数量、规格与订单严重不符的订单。
第三十六条 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查验并索取食品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和肉类的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并按不同种类、月份、批次等分类保存,其中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 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分架、分区、离地离墙存放,生熟、荤素食材分开存放。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按照要求标识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冷藏、冷冻食品应分别存放于冷藏、冷冻设施中,冷藏温度应控制在0—8℃,冷冻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进入冷藏设施食品需覆膜或加盖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定期检查食品及原料的库存情况,及时清理变质、过期食品及原料。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第三十八条 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示。用容器存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使用GB2760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倡导少用、慎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第五节 食品加工制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规定加工制作食品,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前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如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四十条 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需要冷冻(藏)的熟制半成品或成品,应在熟制后立即冷却。
第四十一条 加工制作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应在专间内进行,并严格遵守专间的操作规范要求;专间内应配备专用的加工设备、工具和容器,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操作过程中应保持专间清洁卫生。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清洁的工作服,戴清洁的工作帽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不得在操作间内抽烟、接打手机等。养成勤洗手,勤消毒的好习惯。
第四十三条 贯彻反食品浪费理念,宜提供适应消费者需求的小分量餐食,如小份菜、半份菜等。
第六节 食品包装及配送要求
第四十四条 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食进行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GB4806.8相关要求。餐食包装应密封严实,防止汤汁泄漏,确保餐食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应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在包装上标注餐食的名称、制作时间、保质期、食用方法等信息。
第七节 食品安全自查与事故处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自查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资质、场所与设施卫生、人员健康管理、食品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食配送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 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自查记录和整改记录应保存至少二年。
第四十七条 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采用日常巡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无堂食外卖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商家主体责任落实、证照持有、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运行、食品原料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包装与配送、平台管理与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发现问题隐患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四十九条 对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级分类处置,协调第三方平台,对分级评定分值低、投诉举报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予以“置休”或“下架”,且问题完成整改并验收通过后方可再上线经营。
第二节 “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与推广
第五十条 积极推进“无堂食外卖”经营者“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督促其在食品加工区、分餐打包区等关键区域安装摄像头,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实时视频传输至智慧监管平台,并定期开展自查,确保视频监控实时在线。
第五十一条 不定期调阅监控视频,对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无堂食外卖经营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违规行为和食品安全隐患,并进行预警和处置。
第三节 抽样检验
第五十二条 将无堂食外卖食品纳入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无堂食外卖食品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及时依法进行核查处置。同时,将抽检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四节 推行信用监管
第五十三条 建立无堂食外卖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其经营行为、食品安全状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对信用良好的经营者和平台给予激励,对信用不良的经营者和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积极推动将无堂食外卖经营者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监管格局,促进无堂食外卖行业诚信经营。
第五章 实行社会共治
第一节 消费者监督
第五十五条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的无堂食外卖商家和平台,关注食品包装、食安封签等食品安全信息,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通过平台投诉举报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第五十六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及外卖骑手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探索聘请网约配送员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员,检举揭发无堂食外卖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二节 行业自律
第五十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无堂食外卖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发展。
第五十八条 适时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对无堂食外卖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九条 建立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的经营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第三节 媒体监督
第六十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探索建立“媒体+监管部门+消费者”不定期突击检查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的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曝光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十一条 加大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舆论环境。
本指引旨在鼓励,引导广安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无堂食外卖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其他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可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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