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广安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财金局:
现将《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四川省户籍,并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具有双重或多重优抚对象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种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和优待。
第五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
第六条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其中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后,再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纳剩余部分。
第七条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抚恤关系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九条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再补助”的程序实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住院费用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中符合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40%,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20%。
(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住院医疗补助金额=(医疗费总金额-医保基金支付总金额-全自费总金额-其他单位保险及补助)×补助比例。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多次或累计后一并申请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12月31日。跨自然年住院的,以出院证明记载时间为准。
(四)优抚对象身份发生变化的,按出院证明记载时间确定优抚对象身份,予以医疗补助。各地应按照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根据上述补助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级和县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安排好有关资金。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广安市医保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4月1日广安市民政局、广安市财政局、原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广安市卫生局印发的《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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