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相关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就医待遇,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医保医用耗材分段支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先按单项医用耗材价格分段分比例自付后,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50元及以下的,全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50元以上至2000元(含)的,个人先行自付1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的,个人先行自付2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本通知从2023年12月1日(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执行,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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