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广安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第9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0日
广安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广安市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市长江流域内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嘉陵江、渠江、大洪河等市境内长江流域天然水域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全市永久性禁钓区和禁钓期禁止垂钓。
第五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第六条 下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为永久性禁钓区:
(一)渠江黄颡鱼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渠江干流肖溪镇勤劳村至大龙乡光华村段);
(二)嘉陵江岩原鲤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干流中心镇秀观音至下观音沟段);
(三)渠江岳池段长薄鳅大鳍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渠江干流中和镇杨柳溪至赛龙镇丹溪口段);
(四)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洪河护邻乡场镇至凉山乡鹅公嘴段);
(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七条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强长江禁捕和文明垂钓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全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下列方法和工具垂钓:
(一)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二)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三)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四)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
(五)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六)国家和省级公布的其他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十条 全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禁止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垂钓应主动避让《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野生水生动物名录及采捕标准》中小于最低捕捞标准的鱼类幼体。误钓小于最低捕捞标准的鱼类幼体及禁钓品种,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物种除外。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立即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县(市、区)、园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强化日常执法,严打非法垂钓。对违法垂钓管理规定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级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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