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业务,探索使用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信誉好、赔付能力强、有专业保后管理能力的担保公司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
二、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亿元,并依法取得担保资格。
三、从事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附件1),经备案登记、公示后,方可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四、担保公司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前,须以现金形式在广安市财政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代偿准备金,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用于保证担保保函所示的付款义务,可以一次性存入或以项目为单位分项存入。
(一)一次性存入工资代偿准备金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担保公司出具的支付保函担保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其存储农民工工资代偿准备金数额的10倍,担保额度使用完后,应追加存储农民工工资代偿准备金,最低限额仍为1000万元,以此类推。
(二)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代偿准备金,担保公司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金额存储代偿准备金,再向施工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担保保函。
五、担保公司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代偿准备金,仅限用于广安市境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不得用于开展其他担保业务,否则取消该担保公司经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资格。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且不得撤销,受益人为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担保的金额为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应缴存金额,担保公司开立支付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正本交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七、担保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担保公司应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完毕。担保公司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担保义务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担保公司发出《动用农民工工资代偿准备金通知书》(附件2),直接从代偿准备金中划拨相应款项支付给农民工。
使用代偿准备金履行代偿责任的,担保公司应在收到《动用农民工工资代偿准备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存相应数额款项,将相关凭证复印件(需经银行加盖鲜章)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存。未补存前,暂停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存的,取消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资格,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不良管理。
八、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九、担保公司不再经办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时,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担保公司担保项目无未办结欠薪案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退还存储的代偿准备金。
十、其他要求按照《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22〕2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若试行期间国、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公司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备案登记说明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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