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1〕3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及分割转让登记范围
(一)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本《通知》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全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是指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与原不动产权利单位共同申请把所占有的工业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转移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三)分割转让登记范围。适用于在我市国有出让土地上经批准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仅修建工业标准厂房,未配建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公用配套用房)。
二、分割转让登记条件
(一)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三)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完成变更登记;
(五)受让方须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通过项目准入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割转让登记规定
(一)标准厂房分割单元要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入驻企业类型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最小面积。建筑(构筑)物的土地分摊面积以厂房所对应的基底占地面积为基数按比例分摊,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分割登记。
(二)工业用地分割后,工业用地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等产权属全体产权人共有,由企业共同使用,产权人要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应管理义务,确定统一管理单位。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相关责任由管理单位承担,公共基础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
(三)产权人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每个分割单元均需有独立出入口。分割转让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可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四)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转让价格,转让方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相关协议。受让方应承接转让方在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分割转让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广安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需要分割转让登记的标准厂房进行联审,并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其中对原批准的行政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原许可的机关进行审批。
(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分割转让的,申请人可到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割转让登记。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该不动产属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若需再次分割转让的,应根据本通知“四、(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五、其他事项
(一)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后,产权人履行项目园区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履行监管主体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三)本通知由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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