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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4-10-18
  • 发布日期 2024-12-10
  • 文号
  • 有效性

广安府复议〔2024〕65号胡某某不服前锋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发布日期:2024-12-10 21:13 来源:广安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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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65

 

申请人:XX,女,汉族19XX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XXXXX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344

法定代表人尹钢银,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715日收悉,经审查,2024722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强挖申请人耕地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XXXX0.918亩耕地。现因西渝高速铁路项目,申请人的耕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24710日,申请人的耕地被被申请人强挖。被申请人行为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实施土地征收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1880/亩对被征地农户给予一次性青苗补偿费,相关费用已2024634日支付到位。申请人户领取青苗补偿1726.10.918×1880/亩),申请人未对青苗补偿费提出异议XX镇政府202479日对已领取青苗补偿费的土地上的青苗、杂草进行清除,目前未对该地块开展建设,不存在强挖申请人耕地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广安市前锋XXXXX组、XXX组村民。

20245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向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广安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43),经国务院批准,批复同意广安市前锋区、华蓥市、岳池县将集体农用182.9534公顷(其中耕109.1469公顷,含永久基本农22.70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18.6104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0.02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2.5898公顷。

2024621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载明:涉及征收广安市前锋XXXXX2.1044公顷土地(其中,耕1.0196公顷,园0.255公顷,其他农用0.5158公顷;建设用0.314公顷)。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标准为《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前锋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等规定。

20247月,广安市前锋区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土地上的青苗实施清除行为。

另查明: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规定,广安市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产值标准执行1880//年)。

202464日,广安市前锋XXXX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账户转账支付青苗补偿1726.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川府土2024643号批复、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前锋区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转账凭证、视频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强挖申请人耕行为不服,其实质是申请人不服对申请人土地的清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政府,对案涉土地的征收实施具有法定职责,且没有证据表明清表行为系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实施,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为实施土地清表行为的主体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还需具备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施补偿安置,以及进行催告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程序。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征收土地获经批准,且已经对申请人土地上青苗费用按广安市相关标准予以计算补偿。但是,被申请人在实施土地清表行为时,没有与申请人村组或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作出征地安置补偿决定,更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已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清表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XX土地的清表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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