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55号
申请人: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广安市广安区XX乡XX村X组
被申请人: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住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号
法定代表人:万爱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关于对周XX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广市交办公〔2024〕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6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本机关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进行了核实。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和土地位于前锋区XX街道XX村X组XX号(原广安区XX乡XX村X组X号),因该房屋和土地被纳入道路征收项目规划范围,为了解涉案地块项目具体情况,申请人特申请涉及到该项目的征地红线图、建设项目红线图、规划红线图等信息。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周XX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广市交办公〔2024〕1号),告知申请人“我局未参与涉案地块征地相关工作,无法回复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包括公路的规划和建设等,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因此,申请人申请的建设项目红线图、规划红线图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或最初获取的信息,依法应予公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未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不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部门,无法提供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相关信息。申请人提及的前锋区S204(渠华路)建设项目为省道,由交通运输厅于2014年7月纳入《四川省普通省道网布局规划》中的北南纵线S204诺水河(通江)—华蓥,该项目路段位于前锋区境内,由前锋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为广安前锋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公路法》第十四条、《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是该项目的规划、建设的直接实施主体,不是相关信息的制作单位。根据《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批复,该施工图设计文件仅是公路施工图纸,没有任何行政区域、土地四界等与征地相关的信息,不是“项目红线图、规划红线图”,《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也未要求提供或编制“项目红线图、规划红线图”,故被申请人不是“建设项目红线图、规划红线图”等信息资料的保存单位。
经查:2024年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称其房屋和土地位于前锋区XX街道XX村X组XX号,该房屋和土地在2017年、2018年被纳入征收范围,请求公开涉及该地块征收、建设项目的:1.征收项目名称;2.征地批复;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征收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5.“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公告;6.征收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总额及各户的明细情况;7.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依据文件;8.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以及组织群众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的材料;9.有关部门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签署或拟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10.体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材料;11.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房屋院落进行测量登记的材料以及作出的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装饰装修和评估价值,并且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分户评估报告》和《整体评估报告》;12.征地红线图(征收范围图)或者征地四至、建设项目红线图、规划红线图。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周XX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广市交办公〔2024〕1号),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参与案涉地块征地相关工作,无法回复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前锋区政府或者其他职权部门申请案涉地块征收、建设项目相关信息。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对周XX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广市交办公〔2024〕1号)及相关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类作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涉及前锋区XX街道XX村X组XX号房屋、土地的征收建设项目的12项政府信息,其中第12项申请内容“征地红线图(征收范围图)或者征地四至、建设项目红线图、规划红线图”不明确,被申请人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补正明确该项申请内容。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补正,径行作出案涉《关于对周XX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广市交办公〔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申请人在案涉回复中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任何条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据不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广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对周XX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广市交办公〔2024〕1号),责令广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重新处理周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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