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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12-14
  • 发布日期 2024-03-21
  •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府复议〔2023〕58号陈某某等四人不服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工程函复意见案

发布日期:2024-03-21 09:49 来源:广安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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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议202358号陈某某等四人不服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工程函复意见案

 

申请人:XX,女19XX日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

申请人:,女19XX日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申请人:,男19XX日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路。

申请人:XX,男19X生,住广安市广安区前锋镇龙塘村。

被申请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金安大道二段193

法定代表人:李寿喜局长

第三人:广安市广安区西溪51单元等业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621日作出建设工程函复意见书(编号:广市自然资规复字511601202300048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926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经委托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并经延长审理期限30,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建设工程函复意见书》(编号:广市自然资规复511601202300048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花园61单元业主。第三51单元业主伪造61单元业主签字,欺骗有关部门取得电梯增设手续,申请人从未同意第三人将电梯加装在6栋主卧室外,也并未签字。电梯安装设计图按规定应该公示,却没有向6栋业主公示51单元电梯加装在61单元主卧室外,将来电梯运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休息、室内采光和小区消防通道通行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函复意见书》(编号:广市自然资规复511601202300048号),资料齐备、程序合法2023615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51单元业主提交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代理委托书》《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公示情况说明书》、增设电梯方案图以及61单元住户征求意见的材料等,申请51单元电梯增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予以审查,经审查,该设计方案符合《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市建局202260号)要求,被申请人遂2023621日作出《建设工程函复意见书》(编号:广市自然资规复511601202300048号)。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市建局202260号)第七条第四点,被申请人仅对电梯增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公示情况说明书》、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材料均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被申请人对此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人称:第三人加装电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并未提出异议,且公示期间,居委会也打电话给申请人进行了核实。施工单位2023810日进场做准备工作822日机械进场作业,基础工程基本完成,现场耗5万余元,交合同保证5万元,钢架预制10万元,电梯预制9万元,共计支29万余元,历23天施工,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直93日,申请人才提出有噪声并报警,现申请人又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言行前后不一。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拟51单元61单元之间的过道增设电梯,经动议表决、编制方案、公示公告202361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代理委托书》《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公示情况说明书》、设计方案图以及616户住户征求意见的材料等,申请办51单元电梯增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后,2023621日作出《建设工程函复意见书》(编号:广市自然资规复511601202300048号),函复第三人原则同意其电梯增设设计方案。

另查明:在电梯增设公示公告环节,第三人在51单元门口对电梯增设方案、增设协议等进行了公示,并向616户住户征求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的材料,但该材料61单元住户的签名并非完全由该单元的住户所签,其61101501601室的签名系该单元住户所签,201301401室的签名系第三人所签,此后广福街道西溪社区居委会61单元部分住户的签名同意情况进行了电话核实。

再查明2023516日,第三人与广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及配套工程合同书》,约51单元电梯增设项目的合同总价365000元。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1单元电梯增设项目出具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消防意见书》,认定该项目电梯增设方案不影响原有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并2023822日受理该项目的《开工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函复意见书》(编号:广市自然资规复511601202300048号)《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代理委托书》《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公示情况说明书》《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消防意见书》《开工承诺书》、61单元6住户征求意见的材料、公示照片、询问笔录、通话详单等证明。

机关认为:随着人口结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镇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家庭的迫切需求。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妥善化解邻里纠纷、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法治保障,事一老一和残疾人安全便利出行、事关广大基层社区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电梯增设工作,省、市相继出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以下简称川建行规202114号文件)和《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市建局202260号,以下简称广市建局202260号文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电梯增设实施主体等在电梯增设活动中的角色和分工。依照川建行规202114号文件、广市建局202260号文件有关电梯增设实施程序的规定,在动议表决和编制方案后,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人在拟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的显著位置对电梯增设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两调一解决,公示结束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人持社区居委会《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公示情况说明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等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本案中51单元共业12户、房屋专有部分面1989㎡,经动议表决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房屋专有部分面1823.25㎡)8户业主参与增设电梯(即本案第三人,房屋专有部分面1326㎡),符合电梯增设的实施主体条件,第三人编制电梯增设方案后,在其单元门口对电梯增设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相关异议,被申请人遂在收到第三人提交的电梯增设方案和广福街道西溪社区居委会《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公示情况说明书》等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函复意见书》(编号:广市自然资规复511601202300048号),符合川建行规202114号文件、广市建局202260号文件的规定。

依照川建行规202114号文件、广市建局202260号文件的规定,在公示公告环节,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意见不一致,可通两调一解决,即电梯增设相邻权纠纷实质为民事纠纷,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调解无果后,最终可由人民法院权衡电梯增设对各相邻权利人的利弊和影响大小等因素,裁判是否应当增设电梯以及对受损相邻权利人的补偿等事项。本案中,申请人称第三人系伪造其签名骗取电梯增设手续,即相邻权利人对电梯增设意见不一致,该问题应当通两调一的方式化解。在第三人满足电梯增设条件的情况下,部分相邻权利人的反对意见,不构成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规划许可的阻却事由,同时,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函复意见书之后,广安市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作出了《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消防意见书》等行政行为,且第三人征求意见时至少取得了增设电梯相邻616户住户中一半的同意,在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时案涉电梯增设项目已动工一月有余,第三人已经投入较大的成本,综合上述因素,从维护行政秩序稳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角度考虑,不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函复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91日施行,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往往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部分通道、绿地,或多或少会对相邻权利人造成不便,因此电梯增设活动应当在便一老一和残疾人出行、保障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进行平衡。本案中,申请人担忧电梯增设后产生噪声、侵扰隐私,51单元居住10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他们改善出行方式的需求也较为迫切。申请人对其担忧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要求第三人在电梯增设的过程中采取加装隔振、隔声、遮光材料等措施进行预防,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在电梯增设完成后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避免,如果第三人不积极配合,申请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权利救济。

应当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除依法审查电梯增设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对实施主体和社区居委会是否按规定进行意见征求和核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其做好资料留存、证据固定等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未妥善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致使相关资料留存不全继而滋生相邻权纠纷,被申请人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函复意见书》(编号:广市自然资规复511601202300048号)。

如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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