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蓥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华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十一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14

 

华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华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华蓥市域内土地经营权的审批管理事项。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二章  审批条件、实施机关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主体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当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  审批实施机关包括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审批实施机关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村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审查审核方式。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

(一)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二)跨乡镇(街道)的流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三)乡镇(街道)做好100亩(不含)以下土地流转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收集等工作。

第八条  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根据分级审批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审批材料。

(三)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对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重点审查审核以下事项: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土地租金、能否有效避免抛荒撂荒、是否会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否会损害农业生态环境、是否会“非农化”“非粮化”,是否存在融资担保风险点等。对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相关资料报发包方备案。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审批实施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华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委托书;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营主体中途退出造成拖欠农户租金、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经营主体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土地的补偿。风险保障金缴款方式、具体金额及其他约定内容由村组和流入方自行协商,若发生违约,风险保障金不足支付部分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建立土地租金预付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建议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经双方协商,合同可约定经营主体提前支付至少一年的租金,未提前支付的,视为经营主体违约,并应采取相关措施收取拖欠土地租金或收回土地经营权。

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在土地经营权审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流转双方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流转审批台账和审查资料复印件(含申请审批表、流转合同等),并按要求及时将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部门职能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制,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土地流转行政许可事项,对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统计、预警和监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流转土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规范管理及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污染土壤环境、破坏土壤生态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审查和合同备案等事宜。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落实乡镇(街道)、村级属地监管责任,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全程监管,及时报告违法违规事项。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华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表(100亩—500亩) 

   2.华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表(500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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