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华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华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华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主体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社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全市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作业领域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分管领导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年度消防重点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或审议全市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广安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市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行业办公例会,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会。
(三)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五)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六)每年分析评估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改善老城区、城中村等消防基础薄弱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站和政府专职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十)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消防网格员实施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市级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市级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建立与市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联动机制。
(二)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三)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四)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五)按要求组织排查、确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及本行业、本系统中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管理的单位名单和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的单位名单。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提供与消防工作相关的信息、数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信息共享。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教育体育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场馆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导各类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活动,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全员消防演练。每个中、小学校需配备1—2名专兼职老师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和构成刑事案件的消防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在职责范围内对堵塞消防车通道、故意阻碍消防车辆出勤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市交警大队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占用消防通道问题;将车辆火灾预防纳入交通安全宣传内容;协调公安机关高速交通管理部门为高速公路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帮助。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备案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将火灾后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独居老人保护等工作的指导。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和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市政消防基础设施和城市燃气、市政公用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及交通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消防救援车辆装备人员物资运输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寄递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八)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美术馆、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等级民宿、星级农家乐等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九)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卫生健康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主管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指导、配合制(修)订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加强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在依法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牵头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在重要节假日、时段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华蓥山经开区外)严格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在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负责对电力生产、成品油零售、天然气生产、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通信等14个行业实施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三)科技和大数据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指导消防数据采集汇聚,指导“智慧消防”建设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门。配合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限上商场超市、住宿业等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租赁、旧货流通、汽车流通等行业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
(九)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国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国有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十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及时将城市道路长期占用、开挖建设情况通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及住建部门;严格城区占道路占用开挖及户外广告审批;协助查处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场的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非法广告,清理占用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经营的个体摊贩;依法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进行处罚;协助参与城市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针对城区的火灾特点协助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十二)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水务、供销、农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二)电力行业管理单位。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工作。
(三)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五)气象、水务、应急等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等单位。
(六)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重点是学校、幼儿园、诊所、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老旧房屋及老弱病残人员住房等场所管理。
(五)指导村(社区)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至少每季度对村(社区)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六)高兴镇和其他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整改。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华蓥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心(市对渝合作制造园区)等单位,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同乡镇人民政府除针对村(社区)工作外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章 村(社区)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认真贯彻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消防安全文件、会议精神,组织村(社区)群众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加强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现象的巡查、劝阻、制止、报告;督促辖区主体单位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
(五)组织村(社区)群众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六)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明确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按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依法承诺或申报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确保单位、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取得相应消防行政许可。
(三)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为消防设施器材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更换以及聘请相关人员、购买消防技术服务等提供所需资金保障。
(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及时更换损坏、失效的消防设施器材,每年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五)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场所进行改扩建、装饰装修、改变使用性质前,应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防火条件。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严格管理动用明火,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培养会查找火灾隐患、会使用灭火设施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懂得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的工作人员,提高消防应急处突能力。
(九)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解决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建筑业、房地产、物流、物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按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非机动车或堆放杂物,若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报告。对老旧小区按要求和程序划设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标线。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无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七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时,未提供力量支持或协作配合,造成救援不力、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
(五)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单位(行业)发生火灾,或连续2年发生2次以上同类生产性火灾事故的。
(六)重大消防专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经上级机关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上一条之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已经履行职责的,或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改变,造成单位(场所)不符合现行要求的。
(二)因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因相对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原因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或者因相对人拒不执行、阻碍执行等行为使执法意见、决定无法执行而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对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已作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的。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过失的违法、违规履职造成危害结果及时发现并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未列入消防监督抽查计划的单位(场所)、检查过程中未被抽选的部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经过监督检查的单位(场所),因其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的。
(七)对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或者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建设工程或者场所予以强制执行后,当事人擅自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导致火灾事故的。
(八)执行上级命令和文件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的。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广安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