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华蓥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十届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
华蓥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解决乡村医生队伍老龄化问题,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7〕36号)《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广市卫发〔2018〕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对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政策分类处理;坚持养老保障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
三、组织领导
成立华蓥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协调小组。
 长:李晓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晓梅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刁志强 市政府副市长
 员:屈  市卫计局局长
     李良平 市财政局局长
     曾国平 市人社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卫计局,由市卫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完成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四、实施办法
(一)明确乡村医生退出年龄。已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若当地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确因工作需要,乡村医生本人身体健康能适应乡村医生工作且受村民欢迎,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市卫计局审批同意后,可返岗回村卫生室继续执业。返岗乡村医生实行每年一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执业,返岗期间按在岗乡村医生政策进行管理。返岗回村卫生室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年满70周岁后自动退出乡村医生队伍。
(二)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1.补助对象。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1)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2)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注册村卫生室执业,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情况:(1)现任乡村医生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或因其它原因被注销执业资格的,从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或注销执业资格之日起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2)对45岁以下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而不参加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不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也不纳入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3)享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或兼任村“三职”干部的,不享受此类补助。
2.补助标准。鼓励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也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分别按实际购买养老保险额度,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其中:1000元以内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额度进行补助;超过1000元标准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参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1)对45岁以下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按实际购买养老保险额度,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2)对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且年龄在45岁—60岁的在岗乡村医生,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需按规定累计缴费15年后方可领取养老保险;若年龄在60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给予最多5年的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3)对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且年龄在45岁—60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在年满60岁以上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以后,享受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3.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填写《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银行卡、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次由村委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经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乡村医生应到相关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于每年12月将缴费票据交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汇总报至市卫计局办理财政补助手续。
4.补助资金发放方式。缴费补助实行凭证报销制,即乡村医生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凭当年度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标准申领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
2.服务年限计算。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累计服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30年的一律按30年计算。
3.补助标准。经资格审查,凡属于补助对象的,按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时间计算补助年限,按累计从事乡村医生每满三年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定额补助。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在此之前已进行过相类似性质补助的,按现行补助总额减去过去已补助金额进行补助。
4.办理流程。
(1)申请及审核:凡符合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乡村医生应填写《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银行卡、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次由村委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盖章。所有资料一式两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卫计局各保存一份。
(2)公示: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公示期均为7天,依次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公示栏,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期满后,将相关资料交市卫计局,由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在华蓥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3)年审: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每年12月持有效证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审。
5.补助资金发放方式。补助资金经市卫计局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审定,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直接发放到养老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6.停发情况。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生活补助:(1)死亡次月停发生活补助;(2)没有进行年审的;(3)经公安机关确认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者期间停发,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放。
(四)资金来源。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和乡村医生队伍稳定的工作,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顺利推进、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摸底调查、人员资格审核认定、统一标准流程,做到补助对象不重不漏、补助资金发放规范;建立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放宽享受补助政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六、实施时间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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