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9-12-21 17:36
  • 来源: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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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华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华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1日

     

    华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9〕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广安市委和华蓥市委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具有华蓥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⑶有康复需求且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手术或训练。

    救助优先满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

    (二)救助标准

    1.医疗手术类

    视力手术:⑴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不超过30000元/人;⑵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不超过30000元/人。

    人工耳蜗置入: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60000元/人,其中含15000元术后训练经费。

    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儿童唇腭裂手术、先天性并指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0元/人,其中手术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人,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人。

    以上视力手术、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矫治等三类项目补助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2.辅助器具类

    肢体类辅助器具:⑴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不超过1万元;⑵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人补助不超过5000元;⑶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辅助器具补助不超过1500元。

    视力类辅助器具: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每人补助不超过1500元。

    听力类辅助器具: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每只补助不超过5000元。

    以上同一类别辅助器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3.康复训练类

    视力残疾儿童:⑴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每月不少于30小时,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人·月。⑵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时间不少于2个月,补助标准不超过800元/人·月。

    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和肢体残疾儿童:⑴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个训练日单训不少于0.5小时,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等五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人·年。⑵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个训练日单训不少于1小时,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等五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天。

    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康复训练对象生活补助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接受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和转介至本市以外的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对象不享受生活补助。

    以上救助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我市经济状况、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我市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持有效资料(户口簿或居住证、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到市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也可通过残联系统自助业务办理的方式申请。

    (二)审核确定。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时,优先救助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市残联与市民政、市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由残疾儿童所在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公示。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市残联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介绍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介绍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市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助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按照“量服”详细服务“六要素”要求,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实时动态监督,受助对象及监护人动态评价。

    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其中医疗机构须与医保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后,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根据年初财政预算,由市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

    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先由申请对象垫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后,持康复服务机构出具的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市残联申报救助。

    (五)效果评估。逐步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资金管理

    市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六、部门职责

    市残联: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训培养计划和康复机构设置规划。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负责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录入“量服”平台。

    市财政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资金和本级资金。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与市残联监督指导市特殊学校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予以临时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省上报销目录和比例及时调整,简化报销程序。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医保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费用予以救助。

    市卫生健康局: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市残联实行信息共享。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市扶贫开发局: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予以帮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市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下,强化对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残联、财政、教育、民政、医保、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能力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市政府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康复救助服务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康复意识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督查考核

    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退出、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管,指导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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