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华蓥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决策部署,维护好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结合我市实际,特印发《办法》。
二、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对规范休闲垂钓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值得关注的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包括华蓥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即市内渠江、天池湖、清溪河、临溪河、驴溪河、华蓥河、庆观河、蛮溪河、龙洞河等天然水域及其支流,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明确休闲垂钓的条件。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我市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期间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国家和四川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四)严格管控允许留取的钓获物种类、重量、用途。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规定每人每天允许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有交易钓获物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五)加强对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监管。在我市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