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2-08-11 11:29
  • 来源: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年8月11日,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华蓥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华府办规〔2022〕1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文件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广安市为切实加强竞技体育工作,积极备战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于2022年6月4日出台了《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广安府办规〔2022〕4号)。根据广安市《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措施”的要求,特出台了华蓥市《奖励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4日,市教育体育局结合实际情况,代市政府起草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于2022年7月19日在政府2号会议室召开了《奖励办法(送审稿)》专题研究会,并对我市《奖励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8月9日,经十一届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包括八章共二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奖励原则。对参加省运动会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省运会上所作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章明确了参加省十四届运动会运动员(队)的奖励标准。参照《广安市参加四川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文件,并延续上届参赛奖励标准:单项分别按每枚金牌4万元、银牌1.5万元、铜牌1万元、第四名0.5万元、第五名0.4万元、第六名0.3万元、第七名0.2万元、第八名0.1万元,打破省记录的另奖励2万元;由我市选拔到广安市内其他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曲棍球4个项目)训练,且在本届运动会中成绩纳入我市成绩的运动员,由市财政按(广安府办规〔2022〕4号文件)第六条奖励标准,奖金按参赛人数平均分配到队员予以奖励;对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团体运动员分别按500元、200元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明确了参加省十四届运动会教练组(员)的奖励标准。对带领运动员在单项项目中获得前8名的教练组(员),按所带运动员获得奖励标准同等奖励;对带领运动员打破省记录的教练组(员),按照运动员破记录奖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加省十四运会比赛获得奖励运动员的原基层教练组(员),市财政按运动员获得奖金的10﹪给予奖励。

    第四、五章明确了人才输送奖励、其他有功人员、单位奖励相关标准。对参加省运会比赛,为我市争得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承担我市参加省十四运会项目布局并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颁发贡献奖。超额完成金牌数任务,按每超1枚金牌奖励1万元。

    第六章明确了奖励程序。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章明确了保障措施。对参加省运会(专指本届运会)并获得相关名次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取得大专以上文凭并经过相关程序后,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部门考核,可招聘为体育教学、训练、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八章为附则。《奖励办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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