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华蓥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华府办函〔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2020年12月14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分别对广安市各区市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该补偿标准自2020年11月3日起施行。
依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等文件制定的《华蓥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华府发〔2013〕41号),已于2018年5月22日失效;其相关配套文件(会议纪要)明确的相关事宜因为时间较为久远,部分执行标准与现行上级相关规定不相衔接,因此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意义重大。为保障民生、保障住房居住、保障被拆迁户利益,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华蓥征地拆迁实际,制定《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以来,华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召集相关单位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通知》初稿;3月2日,时任市委副书记张学成组织召开征地拆迁专题工作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方飞剑参加,组织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专题研究《通知》,会后,针对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华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对《通知》进行了详细修改和完善;3月8日,华蓥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通过党政内网向各乡镇(街道)、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通知》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3月1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徐纪敏在市政府2号会议室主持召开十届华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知》。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
5.《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
6.华蓥市征地拆迁相关会议纪要:华府纪〔2013〕24号、〔2013〕113号、〔2014〕13号、〔2015〕22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华蓥市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相关具体事项补偿安置适用《通知》。
《通知》明确了具体规范事项,共包含十八条:
(一)被拆迁户认定。明确了被拆迁户认定的标准和选房要求。
(二)奖励。明确了被拆迁户享受奖励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拟征地范围内无住房农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拟征地范围内无住房农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条件和标准。
(四)城市(镇)规划区内户籍因非征地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在原籍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拆迁安置。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户籍因非征地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在原籍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拆迁安置方式。
(五)城市(镇)规划区内被拆迁户家庭人员结婚,但因政策原因户籍未迁入的人员优惠购买安置住房。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被拆迁户家庭人员结婚,但因政策原因户籍未迁入的人员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条件和标准。
(六)城市(镇)规划区内征地住房拆迁后新增人口的住房安置。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征地住房拆迁后新增人口的住房安置方式。
(七)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后,其住房拆迁前所生子女的住房安置。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后,其住房拆迁前所生子女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条件和标准。
(八)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坟墓搬迁。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坟墓搬迁至规划区外的补助标准,以及被搬迁坟墓坟主亲属缴纳火葬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九)天然气计量装置补偿和移装。明确了天然气计量装置安装,以及被拆迁房屋安装的天然气计量装置的补偿。
(十)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明确了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的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一)城市(镇)规划区内,长期在征地被拆迁房屋居住的下岗职工住房安置。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长期在征地被拆迁房屋居住的下岗职工的住房安置条件和方式。
(十二)城市(镇)规划区内征地拆迁,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住房安置。明确了城市(镇)规划区内征地拆迁,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的住房安置条件及方式。
(十三)已被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编在岗但户籍尚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原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明确了已被录(聘)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编在岗但户籍尚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原集体土地上住房拆迁时,不得享受拆迁住房安置政策,对被拆迁的房屋按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十四)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补偿。明确了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扣减与基本住房相同建筑面积从补偿标准最高的结构扣起,以及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方式。
(十五)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处理。明确了违法违章的建筑物的处理方式。
(十六)三相动力电补偿。明确了三相动力电的补偿。
(十七)村级公路(机耕道)以及石拱桥补偿。明确了村级公路(机耕道)以及石拱桥的补偿标准。
(十八)实行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费发放。明确了实行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费发放的时间和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