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1-05 17:12 来源: 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李明林、张仁秀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议》(第4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于2011年10月正式启动全国第三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全国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从2014年开始,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明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政府补贴及相应的利息组成。参保人达到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为落实上级部署,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其文件规定:在中央标准基础上,本省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市也印发《华蓥市人民政府转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华府发〔2015〕19号),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逐年提高。
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断上调(见附件1)。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见附件2)。三是政府补贴标准稳步提高,补贴范围更广(见附件3)。
自202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月163元(川人社规〔2024〕14号),其中:中央财政承担123元/月;省级财政承担21.5元/月;华蓥市本级财政承担18.5元/月。后续若有新的待遇调整政策,将严格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历年调整情况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历程表
3.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分段调整表
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8日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