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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商务局关于政协华蓥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4-10-31 16:59   来源: 华蓥市商务局   浏览量:     【字体:

邓艳、王超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的建议》(第4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合同不规范问题。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营者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于预付凭证丢失情况,办理记名卡的可根据办理时留存信息补办,不记名卡凭证丢失的损失只能个人承担。所以在办理预付卡时建议办理记名卡。

二、资金监管难问题。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第七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办理备案的企业由我局与企业建立共管账户并确保共管账户内资金达到办理预付卡总金额的40%,杜绝“卡还在,店没了”情况。

三、维权成本高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并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协商难以解决争议时,建议可先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为降低消费者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消费、提升市场信心,对此我局提高认识、主动预防、积极作为,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事前宣传。我局将结合日常检查督促发卡企业做好备案工作,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种宣传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宣传,提高市民对预付卡方面的知晓率。

二是加强事中监管。督促备案企业与我局建立存管协议、保单条款、共管账户等,对备案企业建立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台账并对其交易数据进行监管,降低企业“跑路”风险,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事后总结。及时总结预付式消费中的行政调解或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作风险提示等方式,面向社会公示公开预付式消费中的典型问题及处理方式;对投诉处理较为集中的领域或经营者,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监管质效。

 

 

华蓥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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