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 2312—5工程建设用地,于2025年9月2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25〕915号文件批准征收,作为NC 2312—5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共计征收溪口镇觉庵村4组集体土地2.7555公顷(41.3325亩),以华蓥市上报并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25〕915号文批准征收的征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本次征收土地用于NC 2312—5工程。
三、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征收涉及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26人,拟通过社保方式安置26人。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按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计算;无出生证明的,按户籍登记及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时间计算。征收土地涉及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住房搬迁补偿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期间法定工作日,持相关协议、有关权属证明、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溪口镇人民政府单位(地址:华蓥市溪口镇文化路130号,联系电话:0826—4661131)办理相关补偿等事宜。请相互转告。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将以华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社)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六、本公告于2025年10月1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布30日,期限为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张贴,并在华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专栏(网址:https://www.hys.gov.cn/hysrmzfw/gsgg/pc/list.html)上公告。
七、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NC 2312—5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915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