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嵩:
你不服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3-1号)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你不服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3-1号)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于3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2025〕5号)维持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3-1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2025〕6号)维持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5〕第3-1号)。
2025年3月21日,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EMS单号:1046766472836)向你送达上述两份复议决定书,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该邮件被退回。因你电话无法接通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至华蓥市司法局(地址: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234号,联系电话:0826-4895778)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华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