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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
(二)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1.拟定拟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及面积。市自然资源林业局于每年年初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和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实测。按照土地征收相关要求,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之前和目前按照人均耕地测算转非人员,所以需要测总耕地面积,后面可能会按照总土地面积测算转非人员,需要测总土地面积)应由组织实施征地的市自然资源林业局或项目业主(城镇开发边界内批次用地可以是市自然资源林业局也可以是项目业主,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全国第三次土地变更调查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由市自然资源林业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村(居)组代表、相邻村(居)组代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共同现场指界并确认签字盖章。征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标准,征地面积以实地勘测面积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一张图”确定。
3.征地调查确认。市自然资源林业局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据实填写《报批前调查结果确认书》,并经被征地村(居)、组和群众代表予以确认并签字盖章。
4.征收土地预公告。市自然资源林业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拟被征地组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组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市自然资源林业局会同乡镇(街道)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有条件的话,应当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同时进行摄像和录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备案。市自然资源林业局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成片开发用地,可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政法委进行备案登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原则上应于两年内完成用地组卷报批”。
6.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自然资源林业局牵头,会同公安、人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拟写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2)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数额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4)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5)地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6)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等。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自然资源林业局会同乡镇(街道)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有条件的话,应当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同时进行摄像和录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7.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自然资源林业局应当制作并发送《报批前征地听证告知书》,被征地组及3名以上群众代表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公章。要告知被征地组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组收到报批前征地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做好听证笔录;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组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被征地组要出具放弃听证说明。
8.开展征地补偿登记。市自然资源林业局牵头,会同公安、人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收集相关数据,拟写征地补偿登记表,组织被征地村(居)、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批次或项目名称,被征地组总人口及3个年龄段人数,被征地组总耕地面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金额,青苗、林木补偿费标准及金额,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数量及安置办法等。被征地乡镇(街道)、村(居)、组及群众代表应对征地补偿登记表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被征地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林业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9.签订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补偿登记后,市自然资源林业局组织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10.预存社保资金。按照川国土资发〔2015〕98号文件规定,市自然资源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和人社局等部门负责测算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和劳动力人口数及年龄结构。市人社局依据自然资源林业局提供的有关预测数,编制《社保资金测算表》,测算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应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承担的社保费用并作为社保资金预存款缴纳基数,缴费主体依据此基数足额缴纳社保资金预存款。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社保资金预存款进帐凭证复印件和《社保资金测算表》作为建设用地报批的要件之一。
11.组织报件(包括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按照省厅模版编制报件(包括建设用地请示、用地情况明细表、一书四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图、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碎步量算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座标成果表、土地权属汇总表、耕地占补平衡说明、告知确认听证资料、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社保资金预存款进账凭证复印件和《社保资金测算表》、国土空间规划附图等。若属违法用地要附处罚的相关依据,若属单独选址的用地单位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文件、发改部门可研报告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及批复、自然资源部门压覆矿产资源批复、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林业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资料。
二、批后实施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4)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5)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6)地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等。自然资源林业局会同乡镇(街道)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有条件的话,应当将征收土地公告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同时进行摄像和录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二)组织召开动员会及业务培训会。由所在乡镇(街道)牵头,自然资源、公安、人社等部门参与。层层召开动员会,组织各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征地拆迁政策,顺利推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确认土地及人口相关数据。自然资源林业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参与,组织被征地村(居)、组群众代表、相邻村(居)组群众代表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被征地组征地面积、地类、权属及总土地面积、地类、权属进行复核,并共同确认签字盖章;所在乡镇(街道)牵头,对公安部门在籍的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权的常住农业总人口和三个年龄段人数及人员进行清理、复核确认,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范本规范填写,同时,加盖被征地村(居)、组和公安部门公章及骑缝章。以上资料张榜公示乡镇(街道)要录像或照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四)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对经复核的地类面积与征地面积进行比对,对差异较大的据实签订补充协议。
(五)清点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所在乡镇(街道)牵头,组织被征地村(居)、组对被征地范围内(含房前屋后)的青苗、林木进行清点并张榜公示,同时乡镇(街道)要录像或照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杆线产权单位及相关村(居)、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杆线等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张榜公示,同时乡镇(街道)要录像或照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六)兑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产权单位及有关乡镇(街道)审查核实并上报人民政府批准拨付青苗、林木、坟墓、杆线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及非耕地安置补助费等到乡镇(街道)征地拆迁专户(其中杆线拆迁补偿费拨付给产权单位),由乡镇(街道)指导并监督被征地组按规定使用。被征地组对拨付的征地相关费用,要按照村民自治相关规定讨论分配方案并进行张榜公示,同时进行录像或照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七)推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所在乡镇(街道)牵头,组织被征地村(居)、组按村民自法的相关规定及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三个年龄段人数,拟定征地农转非人员推选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查并按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推选,推选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同时进行录像或照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
(八)办理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的农转非及社保等手续。所在乡镇(街道)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公安、人社等部门办理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农转非上、下户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
(九)结算并拨付征地补偿剩余费用。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人社、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清理核实并上报人民政府批准,拨付在城镇安置人员的货币安置补助费(自愿申请实行货币安置的)、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人员个人安置补助费剩余部分、16周岁以下农转非人员生活补助费、符合医疗保险补贴人员的医疗保险补贴费用等。
(十)汇总征地补偿及人员安置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补偿安置完成后,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及时汇总通报相关情况,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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