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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1〕4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启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业务系统的通知》(〔2022〕—462)等规定,现就华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范围
华蓥市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住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范围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按农用地转用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用途管制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落实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严格管控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
(五)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六)符合农村农民住房建设实际需求,按照“定量定位”方式审批。
三、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一)申请。农户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进行材料审核,乡镇政府按宅基地审批办法完成宅地基批准前的审查后,及时汇总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情况,以乡镇(街道)政府名义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农用地转用(申请资料见附件)。
(二)受理。农用地转用申请由政务中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窗口负责接件,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重点审查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对通过前置审查的报件,经窗口确认后在系统中分发至市自然资源林业局用地审查相关股(室、队、所)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报件实行网上并联审核、集体会审制度。市自然资源林业局按照内设股(室、队、所)的职能职责分工,合理确定纳入审批的业务股室,对报件是否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原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由政务中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窗口负责汇总审查意见,审核意见齐全、符合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林业局分管农用地转用的负责人组织集体会审,通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中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窗口发出补正通知书或退件通知书,并告知具体原因。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地类、面积不符合要求;农用地转用不符合规定审批权限;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土地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危险区且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评价;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等。
(四)补正。市自然资源林业局对于不符合申报材料相关要求的,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限时补交相关材料。
(五)审批。符合审查要点相关要求的,市自然资源林业局应出具审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代市政府草拟批复文稿报市政府审查批复。
(五)缴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市自然资源林业局结合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情况,报市政府申请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在印制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前缴清。
(六)领取批文。政务中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窗口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凭证和记录印刷正式批文,并通知乡镇政府领取批文。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前期工作。参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4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有关要求办理,多户集中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出具审查意见。
(二)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预留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不再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明确建新具体规模和准确范围,作为用地报件的要件一并上报;使用指标规模不得超过该增减挂钩项目可用节余指标或可用预留指标规模。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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