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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四川普利司德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6UDN41R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工业新城玄武大街延伸段
我局于2025 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异味明显,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公司蓄热式焚烧炉(RTO)排口及车间环境风排口进行了FID监测,并安排第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2025年6月24日,四川良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了《检测报告》(受理(报告)编号:LCJC2506097-2),报告显示该公司RTO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检测均值为295mg/m3,超过《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中排放标准限值60mg/m3的规定,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2.你公司提供的华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川普利司德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光学薄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建光学薄膜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511681MA66UDN41R002W),证明你公司手续办理情况及工艺、大气污染物执行标准、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3.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2025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生产状况、排污情况、执法检测情况等。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5.四川良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检测报告》(受理(报告)编号:LCJC2506097-2),证明你公司RTO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3.91倍、超标因子1个。6.四川新绿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8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川绿检字(2025)第1346号),证明你公司RTO焚烧炉废气排气筒已达标排放,排放流量为17940m³/h。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10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字〔2025〕3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二项的规定,经《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个性裁量因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1;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2;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3;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林格曼黑度3级;3≤pH<4或者11<pH≤12;噪声超标幅度在6分贝以上不足9分贝,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不足10万元、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未受过行政处罚等,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罚款金额为318500元。同时你公司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五项从轻处罚的要求,经会议研究决定在计算结果基础上下浮20%,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罚款(大写):贰拾伍万肆仟捌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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