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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机关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保密、机要、绩效管理、信息及信息网络建设、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组织重大专题调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信访、维稳、综治、意识形态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扬。
(二)综合股。监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具体实施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部署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安排情况进行督查、问责。组织起草辖区内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辖区内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具体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负责管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管理、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法制宣教有关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股。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建立并组织实施水质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组织编制辖区内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拟订并监督实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参与实施辖区内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五)大气环境股。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承担气候变化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六)土壤生态环境股。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承担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与辐射有关地方法规、地方标准。组织开展辖区内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辖区内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管理单位
(一)华蓥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处理;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负责本级排污费征收和对各地的稽查,受理有关环境污染投诉;协调处理环境纠纷;负责对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农村环境宝华、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的现场执法等工作(市政府另行规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除外);完成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华蓥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测;负责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管理,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环境监测领域的科学研究;负责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应用和对外交流合作;承担受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三)华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组织全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协调下级相关单位开展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方案),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业务培训与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工作;承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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