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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青草农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9E8JL75
法定代表人:雷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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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兴隆村5组
2024年3月15日,接阳和镇函告,我局于2024年3月16日对你公司位于华蓥市古桥街道兴隆村5组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处理养殖废水的过程中未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废水泄漏并污染了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的广安市青草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雷兴国身份证、职工佘光伦的身份证、《华蓥市华蓥山—梨花猪生态循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承诺制报批本)》、违法过程中使用的抽水泵发票等复印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摄了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局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下浮20%,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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