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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美升门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064498645K
法定代表人:范 涛
电话:
地址: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潮汕大道
2024年8月27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和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华蓥市美升门业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活动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的美升门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范涛的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青光元的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环保主管鲁道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1月5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环华罚告字〔2024〕20号)、《送达回证》为证。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环法华罚字〔2024〕18号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环法华罚字〔2024〕18号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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