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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环法华罚字〔2023〕17号
华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4年01月25日 发布时间:2024-01-25 15:55 来源: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体:

任健鑫:

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7957,电话:199*****005

地址:华蓥市广华大道广元楼一单元

2023年10月19日,受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豫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机械VIN码为CLG20002UJT041034,发动机出厂编号为18166591)进行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3次测量值分别为1.57m-1,1.50m-1,1.56m-1,平均值为1.5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Ⅱ类限值1.0m-1排放标准。综上,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活动中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调查人员依法调查取得四川力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饶振奇身份证复印件、环卫安班长黄佳身份证复印件、任健鑫身份证复印件、叉车租赁合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河南豫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HNYQSCGAHY2023101904)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27日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广环法华罚告字〔2023〕13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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