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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安盛之道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华蓥市东风路万花楼78、80、82号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在四川华蓥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部硅谷一期党群活动室显示屏、健身器材等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5116812020000141)竞争性谈判项目过程中,存在协商报价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715.84元(按照采购金额343188.00元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银行(账号:231655512902640222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华蓥市支行,项目名称:罚没收入,执收单位:华蓥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华蓥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华蓥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6-4834149。
华蓥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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