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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夏某某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二女,其中,大女儿夏甲于2009年12月出生,二女儿夏乙于2015年1月出生。夏甲、夏乙均系智力二级残疾,刘某某系肢体四级残疾。夏甲、夏乙自出生起一直由刘某某照顾,家庭收入来源主要是夏某某的收入。2025年3月底,刘某某找到华蓥市法律援助中心诉求:近年来,其与丈夫夏某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两人感情不好。2025年1月起,夏某某不仅未向夏甲、夏乙支付抚养费,还将两个女儿的低保卡据为己有,并明确表示将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导致刘某某母女三人生活困难。
华蓥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审查了申请,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事项范围,且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曾建梅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夏甲、夏乙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了解家庭情况及案件基本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诉讼方案及法律风险告知,并于2025年4月诉至法院。庭审中,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夏某某负有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夏某某辩称其在外打工,无固定收入,同时,也有高龄父母需要照顾,无法负担每月支付夏甲、夏乙支付抚养费4000元,可以每月支付1000元给夏甲、夏乙,自己也没有拿孩子的低保卡。法院认为夏某某系夏甲、夏乙的父亲,对两个女儿有抚养的义务。现夏某某在外工作,应当按照本市普通家庭的生活标准,每月向夏甲、夏乙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夏甲、夏乙均系智力二级残疾,同时其母亲刘某某系肢体四级残疾,无经济收入。法院根据以上情况,酌定夏某某每月支付夏甲、夏乙每人抚养费750元,合计1500元。夏某某服判,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既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又能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两个未成年子女均系智力二级残疾,其母刘某某系肢体四级残疾,家庭经济来源全靠夏某某一人负担,虽然夏甲、夏乙享受了低保待遇,但经济上依然窘迫。夏某某不尽抚养责任,给原本艰难的家庭更添负担。希望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每个人的家庭责任感,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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