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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华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5年02月08日 发布时间:2025-02-08 12:00 来源:华蓥市民政局 【浏览量:   【字体: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待遇,完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川老龄办〔201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

具有华蓥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身份证年龄)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华蓥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审批表》。申请人须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材料(一式二份,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出生日期必须一致;

2.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4.委托亲属等其他人员申请的,须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只能申请符合当时年龄档次的高龄津贴。未申报的不予发放,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补发。

(二)逐级审核

1.村(居)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登记、造册,核实无误后,报送至市民政局审批。

3.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审批同意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津贴发放

1.高龄津贴从市民政局批准的次季度开始,实行按季核发。

2.市民政局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核实后将高龄津贴资金转入银行代发。

三、规范管理

(一)建立档案。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对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登记造册,规范申报材料,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重发、不错发。

(二)资格认证。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负责高龄津贴的资格认证工作。民政所可以采取现场核实、视频通话等方式核实老年人当前状况。各乡镇(街道)民政所于每年的1215日前完成资格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对不予配合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其高龄津贴,直至按规定认证后的次季度起予以补发。每年高龄津贴资格认证次数可根据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三)迁出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户籍发生迁移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所通报信息,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汇总后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户籍迁出华蓥市的,市民政局从迁出次季度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四)亡故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所通报信息,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汇总后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从其死亡次季度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五)失联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其高龄津贴次季度起予以补发。

四、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全市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高龄津贴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要切实做到不漏发、不重发、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杜绝巧借高龄津贴申请、认证审核、发放等名义向老年人或其家属巧立收费名目等违规行为发生。对存在擅自增加申请补贴条件,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发放,服务老年人态度差等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所通报信息,乡镇(街道)民政所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对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市民政局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本办法自2024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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