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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发〔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华蓥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华蓥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待遇,完善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府办发〔2015〕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及标准
(一)发放范围。具有华蓥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身份证年龄)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2.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申报
(一)申请人可在年满80周岁及以上当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材料(一式二份,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华蓥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审批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出生日期必须一致;
3.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5.申请人不能自行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亲属或他人代理申请,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具委托证明及证明申请人当时状态的照片。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所属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确认。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同意的,从审批同意当季度开始发放高龄津贴。
(三)申请人只能申请符合当时年龄档次的高龄津贴。未申报的不予发放,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补发。
三、发放
(一)高龄津贴从批准的次季度开始,采用委托银行代发方式按季核发。
(二)市民政局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将高龄津贴资金转入银行代发。
四、管理
(一)建档。各村(社区)要对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登记造册,规范申报材料,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重发、不错发。
(二)资格认证。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负责高龄津贴的资格认证工作。认证方式可采取本人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提供视频实况、当时照片(有时间标记的照片或视频)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民政所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资格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对限期内未进行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其高龄津贴,直至按规定认证后从通过认证的次季度计发,不予补发。每年高龄津贴资格认证次数可根据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三)迁出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户籍发生迁移的,应及时到原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高龄津贴迁出手续。户籍迁出华蓥市的,市民政局从迁出次季度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四)亡故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的,乡镇(街道)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汇总后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自乡镇(街道)报送季度起停发其高龄津贴。
(五)失联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高龄津贴从申请批准次月起计发,不予补发。
五、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采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全市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高龄津贴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要切实做到不漏发、不重发、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杜绝巧借高龄津贴申请、认证审核、发放等名义向老年人或其家属巧立收费名目等违规行为发生。对存在擅自增加申请补贴条件,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发放,服务老年人态度差等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所通报信息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对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街道)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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