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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函〔201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广安市府办发〔2019〕6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按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着力放宽市场准入,精简审批手续。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事业,推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二、明确目标任务。到2020年,力争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培育不少于1个养老服务品牌,9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升级、农村养老服务等工作,着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狠抓组织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行业监管,督促指导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广安府办发〔2018〕64号 2018年12月28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区域性最好的养老”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到2020年,全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依托华蓥山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培育1—2个养老服务品牌,打造全市医养体旅的先行示范区,9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降低准入门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本市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来广安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规范审批流程。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相应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按照“宽进严管”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三)精简审批环节。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对于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满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发改、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分析监测。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其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五)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共享发布机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适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对违规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强化诚信宣传教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六)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加快建立区市县(园区)统一规范的“12349”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盘活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利用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用房或购置、置换、租赁房屋等方式,因地制宜打造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为城乡社区家庭短期内无人照料老人提供短暂生活服务。各地要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整合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统筹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链延伸到居家养老领域。十三五”期间,依托华蓥山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培育1—2个养老服务品牌,打造全市医养体旅的先行示范区。
(七)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养老院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健全养老院服务设施、设备改造,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优化存量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推动养老机构设立学习场所或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稳定、便捷、丰富的教育服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
(八)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依法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积极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竞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九)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开办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实现老年人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支持和推广在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嵌入“健康小屋”,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指导和管理以及康复护理等健康养老服务。“十三五”期间,每个区市县至少建成2所、园区至少建成1所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
(十)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优化规划布局,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机构,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高龄、失能失智、失独和留守老年人提供便捷可享的养老服务。加强农村幸福院改造和管理,注重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利用闲置资源开发经营养老服务,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同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问题。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十一)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和商场、超市、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把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纳入“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加以实施,将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纳入市级奖补范围实行以奖代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重点扶持范围。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十二)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建设虚拟养老院。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
(十三)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性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长期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持续发展。探索建立居家、社区和机构等专业护理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十四)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开发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理财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养老服务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为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
三、政策支撑
(十六)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坚持以规划为导向,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区市县(园区)要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广安府发〔2017〕31号)要求,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种类,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确保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十七)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养老服务用地布局,依法依规优先保障或扩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依法依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村(居)民住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十八)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推动广安职业技术学院等高(中)职业院校(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补贴政策。经市级(含)以上民政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特岗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广安府函〔2015〕154号执行。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就业补贴制度,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日间照料中心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干满5年可享受一次性养老服务就业补贴(第5年一次性支付),标准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为3万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为2万元。开展养老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打通养老服务人才晋级渠道。全面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
(十九)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落实财政补贴从“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适当倾斜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健全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养老服务领域应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律减免到位。
四、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园区)要进一步提高发展养老服务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加强试点示范引导,及时总结提炼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开展孝敬教育,建设具有广安特点、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要加强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推广,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加强行业监管。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各区市县(园区)要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民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市县(园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安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目标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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