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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5〕93号
华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5年10月13日 发布时间:2025-10-13 15:31 来源: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华蓥天宝典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68109833745N

经营场所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72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512********447X

202584日,本局收到《华蓥市财政局关于***工作的函》,其认定华蓥天宝典当有限公司失联,并已于20241230日至2025129日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截至2025129日上述公告期结束时止,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补报年度报告,未办理歇业登记,也未提交注销申请。

2025818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华蓥市双河街道迎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72号(现地址为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124号)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注册时留下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819日,执法人员在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上发现当事人填报2018年至2024企业年度报告,也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2025819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428日经核准注册登记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当事人未依法申报2018年至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72号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经营活动,且通过当事人注册时留下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未在华蓥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且当事人自2019424至今纳税状态为“非正常”,当事人未办理歇业登记,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8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经营活动,且通过当事人注册时留下的联系方式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对见证人华蓥市双河街道迎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周*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

3.见证人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周*的身份。

4.华蓥市双河街道迎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

5.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6.当事人在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上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及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政务公开中《四川省“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名单的公示(第一批)》公示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18年至2024年企业年度报告、未办理歇业登记及失联的事实;

7.《华蓥市财政局关于***工作的函》1份及附件3张,证明当事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相关人员和单位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594日,因无法联系当事人,局依法在华蓥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5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属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经营活动,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申江艳、戴小霜    联系电话0826-4833715

联系地址: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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