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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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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 |
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是否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并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2.是否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要求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存。 3.是否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是否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是否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控制设备。 4.特殊药品管理情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否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是否做到票、账、货一致,采购是否使用现金交易,是否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否与公安系统联网。 5.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应设备。 6.是否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记录。 7.是否使用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 8.是否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9.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10.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1.其他 |
符合要求、限期整改、立案查处、立即整改、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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