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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华蓥市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直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法定依据
(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主体资格证明是民办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才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主体资格证明是营业执照的可以不提供
◆主体资格证明是民办非企业的要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主体资格证明是事业单位的要提供事业单位为法人证书
(四)有异地仓库的,出具《仓库异地核查表》(针对食品销售经营者);
(五)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
(六)网络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申请还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文字、图片;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
(七)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说明:1.所提供自制纸质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2.提交材料复印件上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供人签字(盖章);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初审并受理。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系统相关部门现场核查;
(二)审查
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现场检查
窗口通知相关股室现场检查。
(四)审核审批
依据审查意见和核查结果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制证、发证
制证部门完成制证;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和办理类型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决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转外环节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10个工作日
听证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
九、办理方式到现场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0次
十、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时间:17:00-17:59备注:到下班时间如遇未办理完的事项办完后下班。
十一、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新华大道三段街道-7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新华大道三段7号行政审批局二楼综合窗口2号窗口;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十二、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取件窗口。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十三、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26-4856553
十四、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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