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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华蓥市粮油产业发展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华蓥市农业农村局 华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
华蓥市粮油产业发展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粮食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国家安全,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的物质基础。为充分调动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生产积极性,稳定粮油生产工作,结合华蓥市粮油作物种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要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大豆5类粮油作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华蓥市辖区内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有项目奖补资金(中省市县各级补助总额)不得超过生产经营总投入的50%。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种植5类粮油作物奖补政策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或代种合同;开垦撂荒地发展规模化种植,无单户土地流转合同或代种合同的,由村镇出具证明,农业农村局现场采集信息并存档备案方予认同。
(二)实施规模化连片种植。种植大豆达5亩以上为规模种植;熟土种植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需达30亩以上为规模种植;当年开垦撂荒地为起点的,除大豆外其余四类粮油作物种植达到20亩以上即为规模种植。
(三)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事项。种植主体需严格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所约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打卡给付土地租金和支付务工工资等;若有约定利益联结内容的,利益联结资金也需及时支付到位,否则不予兑现粮油奖补。
第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大豆种植奖补政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按照1行或2行玉米与1行或2行以上大豆带状套作种植,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同时玉米、大豆种植密度分别达到2200株/亩、8000株/亩以上。
(二)幼林和其他适宜农作物间作大豆:在新发展的幼林或其他适宜农作物内种植大豆,按间作比例折算后,大豆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同时大豆种植密度达到6000株/亩以上。
(三)净作大豆:净作面积达5亩以上,同时大豆种植密度达到12000株/亩以上。
第三章 奖补政策及标准
第七条 粮油生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奖补政策及标准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我市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开展的水稻、玉米等集中育苗示范点建设的,按照1000元/亩标准补助。
(二)对种植水稻、玉米、油菜、小麦、大豆,且达到申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在享受中省种粮大户补贴或其他粮油作物补助后,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对种植一季主要粮油作物的主体补足至200元/亩,对种植两季主要粮油作物的主体补足至300元/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目标价格补贴不在核减的范围内)。
(三)对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或梨豆等幼果林间作大豆的,在享受中省种粮大户补贴或其他粮油作物补助后,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对种植一季主要粮油作物的主体补足至240元/亩(但若发展果林下大豆种植的主体,已享受特色产业发展补助的,需扣除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所得部分)。
(四)对发展“稻虾”“稻鱼”“稻蟹”等稻渔综合种养模式按《四川省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标准进行建设,相对连片种养面积规模在30亩及以上的,可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分3年到位,建成验收后第一年补助1000元/亩,第二年补助200元/亩,第三年补助300元/亩。已申请同类型基础设施补助的地块,不能重复申请该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五)粮油种植主体原则要先申请中省相关补助后,方可申请地方补助。
(六)对在我市根据重点工作需要布局连片种植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粮油园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村、有效衔接试点示范村等区域),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集中购买种子,规划区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农户等可根据种植面积申领种子。
第八条 品牌建设奖励。
(一)品牌创建奖励。对年内认定为国家级驰名商标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内获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为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对年内通过有机农产品复查(转换)认证的产品每件次奖励1万元,对年内通过绿色食品复查换证的产品每件次奖励0.8万元;对创建自有品牌(通过市场监管局注册),并有独立的包装设计的,每个品牌按照1万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品牌推广奖励。对参加省外(不含重庆市)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照0.8万元/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参加省内(广安市外)、重庆市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照0.5万元/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参加广安市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照0.1万元/次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年内获得上级品牌创建或推广奖励的,在上级奖励金基础上,按照上级奖励金额度再奖励50%。
第九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贴息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优化完善。设置补助系数,实行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上限管理。其中:
1.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对农业企业及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基建和更新改造)按5年期以上LPR—150BP给予贴息,对单个项目(或主体)固定资产贷款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农业企业贴息的重点是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农机具购置、烘干冷链物流建设、新建厂房,带动农户从事粮油生产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对农民合作社贴息的重点是农机具购置、农产品初加工以及烘干冷链物流等。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流动资金贷款按1年期LPR—150BP给予贴息。为突出支持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及初加工类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1年期LPR—100BP给予贴息,对单个项目(或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的贴息重点为三大主粮、油菜、大豆生产及其初加工和现代农业种业、农机、烘干冷链物流等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第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对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农业机械的,如果与镇村签订了农机经营利益联结协议的,可在享受国家现行购置补贴(农机补贴目录)基础上,由市财政本级资金再予以补助,原则上总的补助额度(上级农机购置补贴+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不超过购机价格的50%,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农业机械的,若有完整的农机管理制度,并有开展农机服务收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增收制度的,可由村(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享受国家现行购置补贴和其他相关补贴基础上,申请对已经享受补贴之外的差口资金予以全额补助。
第四章 奖补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核查(附件2)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共同进行验收(附件3)。
第十二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结果汇总确定奖补资金,按程序报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支付。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优先整合符合方向的上级粮油专项补助资金,其他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确保奖补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收回奖补资金,纳入失信黑名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生效,有效期三年。
附件:1.华蓥市粮油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
2.华蓥市粮油产业发展奖补资金核查分户统计表
3.华蓥市粮油产业发展奖补资金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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