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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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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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批准结果信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审核结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许可时间、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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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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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要素)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请写明) |
主动 |
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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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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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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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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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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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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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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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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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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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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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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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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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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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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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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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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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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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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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鼓励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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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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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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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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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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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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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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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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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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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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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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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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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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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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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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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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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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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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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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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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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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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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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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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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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府采购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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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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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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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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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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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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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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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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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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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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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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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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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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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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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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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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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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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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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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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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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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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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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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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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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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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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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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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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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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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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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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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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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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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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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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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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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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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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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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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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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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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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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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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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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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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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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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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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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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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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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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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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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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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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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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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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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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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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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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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采购信息 |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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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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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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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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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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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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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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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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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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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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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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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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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三)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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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民办学校信息 |
民办学校办学基本信息 |
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办学规模、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民办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2 |
财务信息 |
财务信息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3 |
招生管理 |
学校介绍 |
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招生政策 |
各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随迁子女入学办法;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
4 |
招生管理 |
招生计划 |
各校本年度招生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招生范围 |
招生范围、学区划分详细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
招生结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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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生管理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6 |
教师管理 |
教师评优评先 |
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等行政奖励信息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任教30年乡村教师以上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
7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8 |
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
9 |
校园安全 |
校园安全管理 |
校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配套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调查处理情况,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各学校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
√ |
(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出生 |
出生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4 |
服现役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
5 |
迁移登记 |
迁出、迁入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6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8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
9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10 |
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
11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12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签注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13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1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
15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16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
17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
18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派出所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
(五)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2 |
监督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4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6 |
审批 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8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10 |
审批 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 |
13 |
审核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
(六)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
2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 |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司法所 |
■入户/现场 ■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同上 |
同上 |
√ |
|
√ |
|
√ |
√ |
(八)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九)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现场 |
√ |
|
√ |
|
√ |
√ |
2 |
岗位信息发布 |
招聘单位、岗位要求、福利待遇、招聘流程、应聘方式、咨询电话 |
√ |
|
√ |
|
√ |
√ |
|||||
3 |
求职信息登记 |
服务对象、提交材料、办理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 |
|
√ |
|
√ |
√ |
|||||
4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服务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同上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现场 |
√ |
|
√ |
|
√ |
√ |
5 |
职业指导 |
√ |
|
√ |
|
√ |
√ |
||||||
6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开业指导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现场 |
√ |
|
√ |
|
√ |
√ |
7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活动通知、活动时间、参与方式、相关材料、活动地址、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现场 |
√ |
|
√ |
|
√ |
√ |
|
8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
|||
9 |
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 |
|
√ |
|
√ |
√ |
|||||
10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
||
11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
||
12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现场 |
√ |
|
√ |
|
√ |
√ |
||
13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
||||
14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
||
15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 |
|
√ |
|
√ |
√ |
(十)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
2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
3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
4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
5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
6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
|
√ |
|
√ |
√ |
||||||
7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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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8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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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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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 |
|
√ |
|
√ |
√ |
||||||
10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便民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中心 |
√ |
|
√ |
|
√ |
√ |
(十一)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公共 服务 |
政民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2 |
办事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3 |
规划编制 |
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4 |
镇详细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5 |
规划编制 |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十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1.拟征收土地用途;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6.听证权利;〔*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
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
3 |
拟征地听证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
4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5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十三)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 咨询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2 |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十四)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法规政策 |
法律法规 |
文件名称;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2 |
政策文件 |
文件名称; |
(十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征收 |
房屋调查登记 |
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政府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2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政府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3 |
被征收房屋评估 |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政府 |
■入户/现场 |
|
√ |
|
√ |
√ |
||
4 |
补偿 |
产权调换房屋 |
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镇政府 |
■入户/现场 |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十六)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
6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
8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9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
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便民服务窗口 |
√ |
|
√ |
|
√ |
√ |
(十七)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公示栏 |
√ |
|
√ |
|
√ |
√ |
2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 |
|
√ |
|
√ |
√ |
||
3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申请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镇政府 |
√ |
|
√ |
|
√ |
√ |
||
4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受理机构、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公示栏 |
√ |
|
√ |
|
√ |
√ |
(十八)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城市管理信息服务 |
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咨询 |
城市管理事项、法律法规、咨询电话、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十九)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级 |
||||||
1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2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4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5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政策依据;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补贴结果;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二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公共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2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3 |
公共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4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5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6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1.培训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7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1.活动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二十一)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执业医师、母婴保健、药品管理、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公民献血、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等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镇卫生院 |
卫生院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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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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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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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消毒管理、母婴保健、药品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管理、学校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等规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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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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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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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政策文件 |
省卫生健康委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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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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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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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安全生产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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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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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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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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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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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行政 管理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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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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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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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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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 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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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重要会议 |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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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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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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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 |
备灾管理 |
灾害信息员队伍 |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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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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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
备灾管理 |
预警信息 |
气象、地震等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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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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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
灾后 救助 |
灾情核定信息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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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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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灾后 救助 |
救助审定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7 |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8 |
灾后 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9 |
款物 管理 |
捐赠款物信息 |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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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0 |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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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1 |
工作 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二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监督 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
√ |
|
√ |
|
√ |
√ |
2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
√ |
|
√ |
|
√ |
√ |
3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
√ |
|
√ |
|
√ |
√ |
4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
√ |
|
√ |
|
√ |
√ |
5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
√ |
|
√ |
|
√ |
√ |
|
6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
√ |
|
√ |
|
√ |
√ |
(二十五)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片区税务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 |
2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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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服务 |
级纳税人名单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片区税务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 |
4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片区税务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 |
|
√ |
|
√ |
√ |
(二十六)乡村振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镇、村级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的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2 |
规范性文件 |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涉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4 |
防止返贫监测 |
监测对象认定 |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 |
《关于构建防止返贫常态化监测帮扶体系的实施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返贫人口所在行政村 |
|
√ |
|
√ |
|
|
√ |
5 |
风险消除 |
|
《关于构建防止返贫常态化监测帮扶体系的实施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风险消除人口所在行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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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6 |
财政衔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项目 |
财政衔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分配结果 |
·资金类型、层级 |
《财政部、国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收到上级下达资金60日内 |
乡村振兴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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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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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年度计划 |
·年度县级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
《财政部、国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8 |
项目库建设 |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利益联结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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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项目实施 |
·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群众参与和利益联结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村振兴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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