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3-24 17:42 来源: 华蓥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校验;被许可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请各相关医疗机构于本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限或者停业到期的机构请提交注销申请资料,如需继续营业的请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办。逾期仍不提交校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医疗机构,我局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第五章规定,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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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