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3-24 09:21 来源: 华蓥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华蓥市行政辖区全域
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种类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所有烟花爆竹制品。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华蓥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认真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属地责任,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及时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及时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
四、责任追究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根据《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婚丧喜庆、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举报电话
华蓥市公安局0826—4827406,华蓥市应急管理局0826—4821136。
六、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施行。2021年12月17日发布的《华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告》同时废止。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