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四川华蓥山经济开发区企业用工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华蓥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华蓥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1日
四川华蓥山经济开发区企业用工促进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华蓥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内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型材料等生产型企业、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市级相关部门。
第二条 建立经开区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经开区企业用工政策奖励、补贴的兑现以及用工招募服务的组织保障等。专项资金由可在上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资金和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160万元两部分构成。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由经开区管委会和市就业局管理使用。
第三条 倡导企业实施人才引进和素质提升工程。
企业新引进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引才奖励;新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引才奖励。
新引进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补贴;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补贴;新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文凭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人才补贴。
企业员工在职期间申请并取得大专、本科、研究生文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员工素质提升奖励1000元、2000元、4000元。
第四条 市内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在经开区企业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按照6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就业者就业补贴。
第五条 市内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组织输送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到经开区企业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按照6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输送单位工作经费。
第六条 鼓励经开区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当年新吸纳员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企业促进就业奖励,年累积数达到30-49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年累积数达到50-99人的,按照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年累积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按照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当年企业员工稳岗率(不含当年新吸纳员工,下同)在70%-90%的,按照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稳岗奖励,稳岗率在90%以上的,按照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稳岗奖励。
第七条 鼓励经开区企业开展“以工引工”,其员工推荐的求职者在本企业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推荐者“以工引工”补贴。
第八条 经开区企业有用工需求的,经书面申请获准后可使用具备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的人员(含临时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经开区企业推荐求职者并稳定一段时间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推荐求职者就业一个月及以上的,户籍为华蓥市内的按照200元/人·月的标准、户籍为华蓥市以外的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同一年度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同一求职者申请补贴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经开区企业推荐临时用工,按照5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夫妻双方在经开区企业同时稳定就业均满一年及以上的家庭,按照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该夫妻就业奖励。
第十条 户籍为华蓥市以外的企业员工稳定就业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可申报一次探亲路费补贴。户籍为华蓥市外、广安市内的员工补贴100元/人·年,户籍为广安市外、四川省内的员工补贴200元/人·年,户籍为四川省外的员工补贴300元/人·年。
第十一条 在经开区范围内企业员工子女有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就学需求的,员工提出申请后由经开区管委会协调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经开区每年开展企业优秀员工、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管理人才评选活动。凡被评选为年度优秀的员工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凡被评选为年度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凡被评选为年度优秀的管理人才,按照4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涉及经开区企业或员工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项目按照就业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优化经开区企业员工定点公交专线,延长运行时间,增加公交站点,保障员工上下班特别是加班时正常出行。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完善、科学的经开区企业用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市内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输送信息数据库和经开区企业用工信息数据库,专人负责,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劳务)关系,引导经开区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将经开区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访投诉案件数量和占比纳入评优评先、资金奖补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3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的奖补申报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川公网安备
5116810200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