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办发〔202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华蓥市粮油蔬菜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华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19日
华蓥市粮油蔬菜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粮食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国家安全,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的物质基础。为充分调动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推进粮食产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要作物包括水稻(含稻渔综合种养)、玉米、小麦、油菜、蔬菜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有项目奖励资金不得超过生产经营总投入的50%,原则上同一个项目不重复享受农业方面的奖励或补助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5年及以上,且严格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对开垦撂荒地发展规模化种植,无土地承包合同的由村镇出具证明)。
(二)实施标准化、规模化连片种植30亩以上或撂荒地复耕连片种植20亩以上。
第三章 奖励政策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政策及标准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对种植一季主要粮油作物的(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年按验收面积200元/亩标准奖励,对种植两季主要粮油作物的(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年按验收面积300元/亩标准奖励(不计算复种指数),奖励前三年。
(二)对发展“稻虾”“稻鱼”“稻蟹”等稻渔综合种养模式按《四川省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指南》标准进行建设,相对连片种养面积规模在30亩及以上的第一年奖励1150元/亩,第二年奖励200元/亩,第三年奖励200元/亩,奖励前三年。
(三)对连片净作蔬菜且连续空地(休耕)时间不超过25天的,每年按验收面积100元/亩标准奖励,奖励前三年。
第七条 品牌建设。
(一)品牌创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驰名商标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为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对通过有机农产品复查(转换)认证的产品每次奖励1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复查换证的产品每次奖励0.5万元。
(二)品牌推广。对参加省外(不含重庆市)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照0.3万元/次的标准进行奖励;参加省内、重庆市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营主体,按照0.2万元/次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其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粮油、蔬菜种植。贴息贷款额度按种植大户不高于10万元,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不高于20万元,农业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且不超过生产经营总投入的50%核定;贴息标准为:按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贷款贴息。贷款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均不予贴息。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对保障粮食生产新购置农业机械除享受国家现行购置补贴外(农机补贴目录),由市财政本级资金另按农机设施中、省补贴额的30%予以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组织核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现场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业务专家(骨干)对申报验收合格后的项目进行评估和评分,按照项目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择优进行奖励,评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确保奖励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套取奖励资金的,一律收回奖励资金,纳入失信黑名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