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蓥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0     访问量:     字体:【

《华蓥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补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华府办发〔2021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华蓥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十届华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0   

 

华蓥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华蓥市花卉苗木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城市提质两大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广安市委《关于印发〈广安市实施乡村振兴工程建设美丽广安·宜居乡村推进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广委发〔20183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花卉苗木产业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1930号)和广安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通知》(广市林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华蓥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非农化、非粮化”等禁止性政策要求,不得在耕地上发展花卉苗木产业。

第三条 紧扣全市“1+3+4”产业发展体系规划布局,本办法限定支持禄市、天池、红岩、明月、永兴、华龙等北部片区乡村振兴乡镇(街道)发展花卉苗木产业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第四条 产业范围。重点支持海棠、紫薇和兰花、玫瑰(月季)的“2+2”华蓥花卉苗木产业体系建设。

第二章 补助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以自建、入股、流转土地等方式从事花卉苗木基地建设。基地内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配套相应的道路、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基地标准。集中连片规模发展花卉苗木产业,配套建设生产道路、蓄水池、排灌沟渠等基础设施并达到下列标准:路网密度不低于0.5公里/100亩(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路面厚度不低于0.15米、线型完整、排水通畅),蓄水密度不低于100立方/100亩(砖混、钢混、砌石结构等小型蓄水池并做防渗处理,单口蓄水量不小于100立方米),排灌沟渠或排灌管网密度不低于300/100亩(浆砌式排灌沟渠或排灌管网)。

第七条 对达到本办法第六条基地建设标准的,200400亩按照0.4万元/亩标准补助,400亩以上按照0.6万元/亩标准补助。

第八条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在基地内新建钢架大棚等设施用于花卉苗木培育和生产,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基地建设补助外,另按照0.05万元/平方米标准补助。

第九条 产品加工。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花卉苗木产业深加工,根据深加工投资规模、生产产值、税费缴纳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制定补助标准。

第十条 融合发展。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依托花卉苗木基地融合发展产、学、研、商、游等关联产业积极申报创建花旅融合示范区。花旅融合示范区的认定标准为经营规模不低于600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基地内骑游步道不少于5公里、占道路80%以上,基地吃住接待能力不少于100人次/天,旅游导视系统和标识标牌完整,旅游公厕不少于4处,生态停车场不少于2处(单一停车场停车位不少于15个),花卉苗木产业相关联的观光体验设施或服务产品不少于3处(项、个)。被市政府认定为花旅融合示范区的基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主体培育。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创建国家级、省级、广安市级龙头企业和示范专业合作社。对成功新创建为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成功新创建为省级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成功新创建为广安市级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资金。

同一创建项目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补助资金扣除已享受的低级别奖励补助资金。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积极组建花卉苗木协会,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对吸纳会员8个以上、且规范运行一年以上的花卉苗木协会,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给与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品牌建设。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争创优质品牌。对生产产品获国家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宣传推介。支持参加外宣推介会,对参加国家级花事活动或展览并获奖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对参加省级花事活动或展览并获奖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第三章 建设申报及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申报。新型经营主体新建花卉苗木基地,需征求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由经营主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并提交实施方案,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初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实施方案应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概算和经费来源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新型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验收。新型经营主体在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建设自查达标后,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及新建基地所在乡镇(街道)等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验收,对达到标准的项目出具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请及兑付

第十七条 项目检查验收合格的,由新型经营主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兑付补助资金。

对认定为华蓥市花旅融合示范区、花卉苗木行业协会、成功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和参展花事活动获奖的,由新型经营主体或行业协会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原件资料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补助标准一次性兑付补助资金;对行业协会,可视工作情况分年度兑付工作经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期间,新型经营主体应科学安排工期,加快施工进度,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交通、住建、文旅、林业、水务、农业农村等市级部门和有关乡镇要加大业务指导,强化服务保障。同时,经营主体应建章立制,强化管护措施,巩固建设成果,确保发挥项目长期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本地市政绿化、交通、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相关项目,优先使用本地产业基地的花卉苗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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