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2-20     访问量:     字体:【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华府发〔20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蓥山经开区,市级各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增强产业支撑,培植地方财源,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及建筑业发展等现有政策,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营造亲清型总部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吸引符合华蓥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总部向华蓥集聚,促进华蓥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进一步提升华蓥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总部经济和城市发展相结合;总部经济和产业培育相结合;总部经济和回乡创业相结合;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相结合;培育总部和引进总部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

二、总部经济的重点及产业导向

(三)引进重点。在培育我市现有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吸引企业集团和行业中优秀的企业来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

(四)产业导向。以电子信息、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为重点的战略新兴产业;以建筑施工为重点的建安业;以健康养老、环境保护等为重点的朝阳产业;以咨询服务、商贸物流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以生猪、花卉、油樟、蜜梨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等。

三、总部经济的条件及认定程序

(五)引进(培育)总部企业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华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税登记在华蓥市。

2.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华蓥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具有全资或参股的子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不少于1家。

4.承诺5年内不迁离华蓥、不改变在华蓥纳税义务。

5.企业连续正常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

(六)总部企业认定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申报,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七)支持技术创新。

1.对新引进(新培育)的总部企业,前三年依次按市域外分支机构缴回华蓥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的70%60%50%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等,从第四年起,按现有总部企业支持标准执行。

2.对现有总部企业,根据市域外分支机构缴回华蓥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大小,相应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等,具体为:

1)缴回企业所得税金额≤1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35%的标准予以支持;

21000万元<缴回企业所得税金额≤2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40%的标准予以支持;

32000万元<缴回企业所得税金额≤3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45%的标准予以补助;

4)缴回企业所得税金额>3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予以补助。

3.总部企业市域外分支机构缴回华蓥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按本级留成部分50%的标准,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等。

(八)支持建设用地。

对总部企业生产、办公建房,优先保障用地;除房地产开发和农副产品种植用地外,其他总部企业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依规按程序保障用地。

(九)支持办公用房。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1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在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全部兑现到位。

2.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办公用房的,享受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

3.租用非国有资产作为办公用房的,按每月8/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期限为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在3个月内全部兑现到位。

4.先租后买或先租后建的按购买应享受补助剔除已享受租赁补助的差额进行补助。

5.对现有总部企业拓展办公用房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十)支持企业用工。

1.对总部企业用工需求优先给予保障,每年可在全市总部企业中推选10名优秀企业管理人才,一次性奖励每位受表扬对象4000元。

2.对企业人才引进提供专项服务,积极协助总部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利用我市人力资源培训平台为总部企业开展用工和岗前培训。

3.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前两年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市本级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4.支持总部经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华蓥境内就学,其子女可就近选择市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

(十一)支持企业融资。

1.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将市内金融机构对本市总部企业贷款纳入市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调存,并按3倍认定信贷投放额。

2.对总部企业,发改、经信、住建、财政等部门帮助企业向上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争取中、省补助资金支持。

(十二)其他支持政策。

1.总部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按企业所属类别对应享受《华蓥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促进办法(试行)》《华蓥市工业发展区企业用工促进办法》《华蓥市电子信息企业物流补贴办法(试行)》《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行业其他优惠政策,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对特别重大或贡献突出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扶持。

3.对引进总部企业有功人员可按华蓥市招商引资办法予以激励。

本意见确定的所有补助不得大于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本级留成部分。

五、营造总部经济发展优良环境

(十三)加强工作保障。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财政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市级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政、发改、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经信、住建、商贸、文旅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华蓥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及重大问题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按照职能分工,各自负责各领域总部企业政策兑现、日常协调等具体工作。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上述政策资金能在次年及时兑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对总部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环境。

(十四)优化政务服务。成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各行业市级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税务等有关单位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华蓥市发展总部企业政务服务工作组,开辟总部企业办证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实行入驻项目证照全程代办、市级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并联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必要时可上门服务;对总部企业在主要审批要件齐全的情况下,经华蓥市总部企业政务服务工作组同意,职能部门可按职能职责权限受理、先行办理。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适时公布名单,将服务总部企业作为相关市级部门、乡镇(街道)重点工作内容和绩效考核事项。

(十五)提供法律服务。成立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华蓥市总部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组,负责为总部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解决企业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具体问题,维护总部企业合法权益,并提供投资、融资并购和上市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确保我市总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从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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