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蓥山经开区,市级各部门:
经十届华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对逃避拒服兵役等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蓥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对逃避拒服兵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98号)、《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四川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增强应履行服兵役义务公民的责任自觉,维护好华蓥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对逃避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部门协同、联合惩戒的办法,构建立体化征兵信用联合惩戒体系,通过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对我市应履行服兵役义务的公民逃避拒服兵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防控和治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有效解决当前应履行服兵役义务的公民逃避拒服兵役的失信问题。坚持联动协同,政府部门齐抓共管,行业组织监管严控,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坚持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服兵役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联合惩戒对象
应履行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1.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
2.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
3.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
三、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限制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惩戒对象:为本意见联合惩戒对象所列举的1、2、3类对象。
惩戒措施:第1类对象3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第2、3类对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限制升学
惩戒对象:为本意见联合惩戒对象所列举的第2、3类对象。
惩戒措施:2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已参加自学考试的,待其全部课程合格办理毕业时,推迟2年办理;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2年内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实施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三)限制出境
惩戒对象:为本意见联合惩戒对象所列举的第2、3类对象。
惩戒措施: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字样,列入法定不准出国(境)人员库,2年内不得出国(境)。
实施单位:市公安局
(四)取消义务兵优待并罚款
惩戒对象:为本意见联合惩戒对象所列举的第3类对象。
惩戒措施: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
实施单位:市征兵办公室、市退役军人局
(五)面向社会公布
惩戒对象:为本意见联合惩戒对象所列举的第3类对象。
惩戒措施:由市征兵办公室联合市委宣传部依法依规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市征兵办公室、市委宣传部
四、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市征兵办公室与华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公民应征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至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并依法将失信主体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将惩戒情况反馈华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异议申诉与信用修复
(一)异议申诉
个人对适龄公民应征失信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华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华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确有错误的应立即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二)信用修复
兵役义务失信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继续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市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可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按照本意见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